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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玉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