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梁友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农民。上诉人黄某为与被上诉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