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雯杰物资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雯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吉中执恢字第00032号(2014)吉中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9号。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雯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解放上街明月区5—2—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雯杰物资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