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密市水务局与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水务局,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密行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军。地址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在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超峰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