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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田其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田其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7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田其禄,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其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其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