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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罗秀峰与陈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峰,陈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罗秀峰,男,生于1952年1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被告陈志国,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峰诉被告陈志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秀峰负担。审判员  牟绍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