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张仁、张君、高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张仁,张君,高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地址: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73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职务:行长。被告:张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高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张仁、张君、高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耀 和审 判 员 经��民审 判 员 靳 学 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