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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0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覃燕萍,系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文彬审 判 员  祝志清人民陪审员  李彩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校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