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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振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康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谭苏平,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杰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康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如需上诉,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二审法院将依法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亦于2014年4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提出上诉后未按《上诉须知》的要求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予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杰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