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廊安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故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