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秀红与青岛九品制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红,青岛九品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九品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北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凤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71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7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