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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诉李文、孙英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李文,孙英,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法定代表人赖新田,行长。委托代理人简翔,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学平,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文,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东环路*号。被告孙英,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诉被告李文、孙英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以被告李文已归还原告的全部欠款本息及罚息,并承诺保证以后不再拖欠任何一期供款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吴玉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