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立志与被执行人杨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志,杨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134号申请人刘立志。被执行人杨明刚。申请人刘立志与被执行人杨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