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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群生、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0年间原告与被告在晋江打工相识,一年多后结婚,2001年6月生育小孩张某乙。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强横,不讲道理,动不动为些小事而发脾气,不分场合不计后果。2012年10月间原告无法忍受而起诉离婚,经法院调教和好。但被告还是没有改正,2012年11月15日在原告小车内,因争吵被告突然在背后用绳索套在原告的脖子上往后拉,导致原告脖子受伤。经报警后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与被告相处期间的种种行为已造成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一是我们夫妻是有感情的,我和原告认识后,我们相亲相爱,互相扶持。结婚前原告经济条件不好,我不顾家人的反对嫁给他。婚后为了多赚点钱,儿子才满月我就带着儿子到别人家做保姆,原告心疼我,每天都抽空去看我。通过两人的努力,买了房子。二是我在服刑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警官和家人的谆谆教诲,知道了以前的自己愚昧无知,太冲动才犯下这样的错,现在的我改变了很多,在里面学习了车工技术,为以后的生活多一份出路。我很爱原告,也想给儿子一个健全的家庭。三是导致今天这样的局面,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在先。2011年在我怀孕又生病时,原告没有在医院照顾我,致使我病情加重,孩子也流产了,我听邻居说原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2012年我发现原告跟别的女人在一起,后来原告承认有外遇要跟我离婚,我听到后非常痛苦,我想我为了这个家生完孩子没有好好休息就去打工赚钱,导致现在身体越来越差,我的家人还拿了不少钱支持原告的事业,我付出这么多、牺牲这么多,现在原告经济条件好了,却要抛下我和别的女人在一起。原告的背叛和伤害,使我当时心灰意冷,想和他一块死去,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现在时刻在反省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弥补以前的过错,请给我一个机会去表现给他们看。四是我不久将刑满释放,为了能在这里安心改造,也让我能好好的规划一下以后的生活,请给我点时间,离婚的事情希望等我刑满释放后再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许某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于2000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永吾婚字第2000008号。婚后于2001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感情较好,后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曾为此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2012年11月14日,被告因与原告争吵激愤而意图杀害原告未遂,鉴于犯罪手段一般,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系夫妻家庭矛盾纠纷激情引发,原告也有一定责任,事后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谅解,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告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13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主张被告性格强横,双方矛盾已结太久,已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现在时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多次请求原告再给一次改错的机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2012)永民初字第3383号调解笔录、(2013)永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书、入监通知书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2013)晋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结合,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一起艰苦创业,并生育孩子,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性格脾气及为人处事方面的差异,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双方都应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态度,在处理问题时注意方式方法,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并努力为正处于学习成长关键时期的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被告因自己的过错已入狱服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其已真心表示悔过,原告应珍惜近十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只要双方都能够冷静理智的面对和处理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对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灿代理审判员  周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育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记书 记 员  陈亚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