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曹瑞红与李春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瑞红,李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曹瑞红,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教师,大专文化。被申请人:李春芬,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申请人曹瑞红为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FL1**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春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FL1**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曹瑞红负担,申请人曹瑞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胜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