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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罗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9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代理审判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和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