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行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金凤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阿行初字第03号原告王金凤,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甘肃张掖人,无业,住阿克塞县红柳湾小康区,身份证号:6222221969********。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定代表人马向文,该局局长。原告王金凤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凤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长 哈 再 拉审判员 徐 文 波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 拉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