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