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