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73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7360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姜遵循,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