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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叉车装配维修有限公司与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2013执17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力叉车装配维修有限公司,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叉车装配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白军火。委托代理人:冯帅、黄玲玲,依次系广东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戈杰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叉车装配维修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0元、执行费8400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3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3年4月2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案外人广州叁宝冷冻有限公司执行,拟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对该司的债权937500元。该司向本院提供了转账凭证及被执行人出具的该司已向其清偿全部借款的声明,证明被执行人对其已无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拖欠巨额债务,在本院有多宗案件被立案执行,现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在另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给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扣留被执行人在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款。现该院尚未对拍卖房产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不能确定该被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的具体金额。同年10月15日,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有应收债权。经查,被执行人系广州韩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月ALK745小型汽车的抵押权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张权利,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向该院主张权利。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都已采取控制措施,但目前均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1749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