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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法与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张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郑法。被告:张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诉被告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