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法与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张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郑法。被告:张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诉被告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