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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44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胡某,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大学文化,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某、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7800元,税款人民币20022.25元。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作为进项发票向本市松江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案发后,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材料,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涉案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人民币20022.25元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唐慧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