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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莫国银与云南宅购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银,云南宅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莫国银,男,汉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云南宅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银诉被告云南宅购商贸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国银于2014年4月22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国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国银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