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许某某,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