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长论、王永霞诉王永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伦,王永霞,王永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伦。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成。上诉人王长伦、王永霞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长伦、王永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长伦、王永霞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伦、王永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邮寄费60.00元由上诉人王长伦、王永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