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荆军文、李强与李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军文,李强,刘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19号原告荆军文。被告李强。被告刘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军文诉被告李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军文于2014年4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军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