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朱成地与黄尧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地,黄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地,农民,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尧龙,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朱成地与黄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尧龙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成地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4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