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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春茂与黄文菊、邱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茂,邱永聪,黄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春茂,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告邱永聪,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告黄文菊,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张春茂与被告邱永聪、黄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永聪、黄文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茂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20日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借款后,两被告付息至2012年2月份。现经原告催讨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永聪、黄文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两被告因投资之需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共同签名出具了一份凭证给原告收执。该凭证内容没载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现原告持该凭证诉至本院,主张借款及口头约定利息等事实,请求两被告予以还款付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书面的答辩或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事实,因其未能对此加以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两被告因合法的借贷关系欠下原告500000元,经原告起诉主张债权,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或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邱永聪、黄文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永聪、黄文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春茂借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春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邱永聪、黄文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附注: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