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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高亮、杨玺瑶、任淑坤、杨文君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杨玺瑶,任淑坤,杨文君,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高亮,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原告杨玺瑶,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高亮,系杨玺瑶母亲。原告任淑坤,女,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街。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街。原告杨文君,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街。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窦建中,该公司副董事长。原告高亮、杨玺瑶、任淑坤、杨文君诉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杨玺瑶、任淑坤、杨文君撤回对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高亮、杨玺瑶、任淑坤、杨文君承担。审 判 长  于 丹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