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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连玉、马连洪等与王纪宁、吴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玉,马连洪,王纪宁,吴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657号原告:马连玉。原告:马连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周衍昌。被告:王纪宁。被告:吴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玉、马连洪诉被告王纪宁、吴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连玉、马连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