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夏长知、刘学武等与王红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知,刘学武,刘玉禄,王红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夏长知。原告:刘学武。原告:刘玉禄。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长知、刘学武、刘玉禄诉被告王红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长知、刘学武、刘玉禄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长知、刘学武、刘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夏长知、刘学武、刘玉禄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