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徐延碧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徐延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涛,男,生于1979年4月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伟,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碧,男,生于1981年7月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徐延碧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涛于2014年4月22日以同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90.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