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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习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徐延碧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徐延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涛,男,生于1979年4月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伟,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碧,男,生于1981年7月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徐延碧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涛于2014年4月22日以同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90.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