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新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友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军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杨德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