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鑫申请执行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张茜、赵坚、柯程鹏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鑫,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张茜,赵坚,柯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黄鑫被执行人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茜被执行人赵坚被执行人柯程鹏申请执行人黄鑫与被执行人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张茜、赵坚、柯程鹏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0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鑫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张茜、赵坚、柯程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崇州市远航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位于凉山州某县某乡某村某组的镍铁矿矿石25.3469万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书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