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洪良与崔建光、孙仲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良,崔建光,孙仲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848号原告王洪良。被告崔建光。被告孙仲兰。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良诉被告崔建光、孙仲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洪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洪良负担。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