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代斌与李四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斌,李四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康宝,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多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琴,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硕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那木贞审 判 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