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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明锋与张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锋,张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锋,男,1976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保,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在本院执行赵明锋与张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保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