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休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汪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运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电话也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案件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文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