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老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老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锦绣新苑13#6-1-2。法定代表人李营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殿禄,营口市老边区退休干部。被告杨春昌,男,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