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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卢娟与沈学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娟,沈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卢娟。被申请人沈学娟。申请人卢娟因与被申请人沈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学娟在新沂市财政局工资款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学娟在新沂市财政局工资款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