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0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2004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原告母亲),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