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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0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2004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何某(原告母亲),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