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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仪征市万盛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申请人因3020005323838602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已找到遗失汇票,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