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友亲与被告宁叙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黄友亲,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宁叙风,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亲与被告宁叙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亲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友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黄友亲负担。审 判 长 袁 辉人民陪审员 官指挥人民陪审员 江丽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