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友亲与被告宁叙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黄友亲,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宁叙风,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亲与被告宁叙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亲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友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黄友亲负担。审 判 长  袁 辉人民陪审员  官指挥人民陪审员  江丽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