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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与兰昌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兰昌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昌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兰昌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昌吉州西米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睿审 判 员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宋晓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