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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爱枝与高权利、汉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枝,高权利,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陈爱枝,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楷,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权利,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高权利,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枝与被告高权利、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枝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枝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爱枝负担。审 判 长  祝鸿凌审 判 员  万德安人民陪审员  廖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