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郭兴华与安徽宁国欧美隆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华,安徽宁国欧美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郭兴���,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宁国欧美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郭兴华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欧美隆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