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宜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田春利与华盛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利,华盛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宜民初字第56号原告田春利,女,汉族,教师,住汤阴县。被告华盛开,女,汉族,教师,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利诉被告华盛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利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盛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利自愿撤回对被告华盛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春利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