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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宜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田春利与华盛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利,华盛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宜民初字第56号原告田春利,女,汉族,教师,住汤阴县。被告华盛开,女,汉族,教师,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利诉被告华盛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利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盛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利自愿撤回对被告华盛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春利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