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宋爱霞与马登裕、刘德艺,梁兴海、蔡伏军、陈仁凭、朱静、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宋爱霞,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皮雅堂,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登裕,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刘德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梁兴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蔡伏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陈仁凭,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朱静,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马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爱霞与被告马登裕、刘德艺、梁兴海、蔡伏军、陈仁凭、朱静、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德艺、梁兴海、蔡伏军、陈仁凭、朱静、马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霞撤回对被告刘德艺、梁兴海、蔡伏军、陈仁凭、朱静、马涛的起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