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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邹理与邵建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邹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