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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占青与深圳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青,深圳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34号原告杨占青,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原告杨占青诉被告深圳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陈丽莉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