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占青与深圳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青,深圳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34号原告杨占青,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原告杨占青诉被告深圳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陈丽莉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来自: